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我部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选取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指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下同)、重点流域(指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等重点流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指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流域,下同),对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流域、交通、煤炭矿区等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选取应由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对规划环评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生态环境部按季度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本级和地方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审批的上述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发证登记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重点行业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三、组织方式及安排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和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应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对象,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依托环评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建立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依托排污许可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建立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结果处理
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相关结果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使行动计划取得实效。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坚持分类管理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四)严格工作纪律
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来源:生态环境部)